IVD是“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Device”的缩写,译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2017年5月5日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正式发布,于2017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并于2022年5月26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IVDR将取代原欧盟体外诊断设备指令(IVDD)。与大部分国家一样,欧盟的监管体系也是呈“金字塔”式的多层级法规体系:在医疗领域,法规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法规(Re)、指令(Directive)、决议(Decision)等。符合性评定是IVDR法规注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确定好产品的预期用途和产品分类之后,我们还要明确在IVDR法规下,不同的产品应该选择哪个符合性评定程序。
IVDR第48条中说明了产品在投放市场前或投入使用前,制造商应根据附录IX至XI中规定的适用符合性评定程序对该器械进行符合性评定。
附录IX: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档审核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 第I章:质量管理体系
· 第II章:技术文档审核
第4节:B/C/D类器械技术文档审核及D类器械产品批次验证
第5.1节:B/C/D类自测和NPT器械的技术文档审核
第5.2节:伴随诊断产品的技术文档审核
· 第III章:行政规定
附录X:基于型式检查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附录XI:基于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IVD产品的符合性评定程序的确定主要是基于产品分类,简单地概括为:
以上只是一个简要的概述,选择符合性评定程序时,除了考虑产品的分类,还要考虑其预期用途,如自测,NPT或伴随诊断用途;考虑产品特性,是否灭菌等。相关的要求在第48条都有详细的描述。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公告机构可进行的符合性评定程序,下表是根据当前NANBO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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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发现,附录IX是当前所有公告机构都有的,而且从实际应用来看,附录IX比附录X和XI更容易。因此,我们整理了附录IX的通用情况以供您参考(具体以公告机构的要求为准)。也要提示制造商积极地与公告机构讨论,熟知公告机构的符合性评定流程,避免选择不合适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A类无菌器械:
需要注意的是:
A类灭菌器械的QMS审核,仅关注与保持无菌条件有关的内容;
抽样审核:B、C类非自测/NPT器械及C类非伴随诊断器械,技术文档审核时采取抽样审核对于自测、NPT或伴随诊断产品,每个产品的技术文档都要被审核;若某个D类器械没有CS且是该类型器械的首次发证时,公告机构还要向专家小组咨询;D类器械的每个产品的技术文档都要被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