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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答疑10项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包括免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同品种临床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三种路径。这几年从总局到地方均在大力推进临床评价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开展,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等路径的大力推广及执行层面政策的落地等。本位为大家整理了常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答疑10项,供大家参考。

1、何种情况下临床试验中对比方法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验室

答: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所有检测试验原则上应由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完成。如果对比方法采用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且这些方法并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则对于确无相关检测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试验委托给专门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由临床试验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例如核酸序列测定和GC-MS/MS试验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如果对比方法是临床检验常规方法,如:一般病原体分离培养、微量肉汤稀释法(用于体外抗生素药敏试验)等,虽然试验操作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专门的实验室条件和检测技术,但仍应由临床机构完成试验,不宜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试验。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控性,应选择有能力承担相关试验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对相关试验进行严格的标准化操作,并进行机构间和操作者间的一致性评价。

2、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三维内窥镜、胶囊式内窥镜,是否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中所述各内窥镜jinxian于常规设计的产品。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包括整体为一次性使用、仅插入部为一次性使用的组合式内窥镜)、三维内窥镜和胶囊式内窥镜,均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3、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时,指导原则中要求除提供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仍需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是否需开展临床试验

答:《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五条中已明确“若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因此,若申请人已经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了符合伦理、依法、科学原则的临床试验数据,且充分考虑了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受试人群的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可不在中国境内额外开展临床试验。

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首次提交及补充资料签章注意事项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临床试验资料中,由临床试验机构出具的所有文件均应由临床机构盖章,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方案及其附件、临床试验报告及其附件,尤其应注意作为报告附件的说明书、简历、测序资料等应与报告作为同一份文件提交,并应有清晰的签章,包括骑缝章。

临床试验补充资料同样适用于以上要求,如针对发补意见需由临床机构进行补充说明、补充临床数据、修订分报告内容等情况,同样应由临床机构盖章确认。

5、如某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案中包括可行性试验和确证性试验,试验结束后,是否可将可行性试验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结果合并统计

答: 可行性试验可初步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为确证性试验设计提供信息,其与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目的不同。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遵循预先规定的统计分析计划;不建议在试验结束后,将可行性试验和确证性临床试验结果合并统计。

6、体外诊断试剂提交伦理文件与临床试验方案得注意哪些事项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交临床试验执行的方案及与之对应的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

由于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可能存在多个版本号,提交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如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发生在临床试验正式开展之前,应提交临床试验最终执行的版本号的临床试验方案,以及该版本号方案对应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

如临床试验已经开始,过程中发生方案变更,应将变更前后版本的临床方案及其伦理文件一并提交,并明确说明方案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已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应当注意,临床试验之前应充分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合规性,制定方案并严格执行;临床试验过程中非必要原因不得随意对方案进行更改。

7、申请髋关节假体产品注册,如何选择临床评价路径?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需关注哪些内容

答:申请髋关节假体产品注册,可结合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一般来说,如已有相同适用范围、相似技术特征(如作用机理、材料、设计、产品性能等)的同品种产品在国内上市,注册申请人可考虑通过同品种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髋关节假体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时,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建议关注如下事项:

1.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尽量选择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与申报产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如果选择的同品种产品与申报产品差异较大,则需提供更多的科学证据论证二者差异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鼓励申请人选择同品种产品时,对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全面调研。

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

需明确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范围相同和技术特征,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3.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的提供

申请人需明确临床数据与同品种产品的相关性。建议申请人提取临床文献中的关键要素,以便于后续数据分析。

4.差异部分科学证据的提供

根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具体差异,需提交恰当的科学证据,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或临床数据,包括可代表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或临床数据。

8、体外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是否可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答:部分体外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已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不在该目录的体外辅助生殖用液产品,建议结合申报产品实际特点及可提供的支持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临床试验和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如企业拟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路申报注册,可考虑如下情况后进行综合评价:

1、考虑到体外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组分多样,在针对组分进行对比时,如选定的单一同品种产品组分不能覆盖申报产品的所有组分,可以考虑增加同品种器械,以支持单一同品种未能覆盖的申报产品组分。

2、对于生理盐成分、能量底物、酸碱缓体系、氨基酸、人血清白蛋白、抗生素等常见基础组分浓度的差异,如无法获得同品种各组分浓度,且以上成分浓度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可通过性能指标的对比体现,如pH值、渗透压、杂质限量、使用性能指标、鼠胚试验等指标的对比,可不提供浓度对比信息。与预期用途相关的特殊功能性组分需提供浓度对比信息,并评价差异性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3、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时,使用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时应注意评价指标应能反映产品的临床用途,体现产品相关的临床结局,如包含受精率、卵裂率、囊胚率、着床率、妊娠率等适用的指标。

9、采用同品种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审评中如已列入发布的豁免目录,申请人补充资料时是否可变更临床评价路径

答: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技术审评工作基于企业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开展。在审医疗器械采用同品种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如在申请人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后,申报产品列入正式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在补充资料时可根据其需要,通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路径完成临床评价。此种情形下,考虑到补充资料中的临床评价资料与首次递交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可充分利用发补后咨询和预审查等沟通交流路径,与审评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10、对于动物源性的医疗器械产品,一定要在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病毒灭活验证吗

答:不同的动物来源、生产工艺以及适用范围的产品,风险各异。对于一些常见的病毒灭活工艺,如有机物、射线、强酸等,其过程和方法相对成熟,可参考的文献资料也很多,没有必要逐一进行实验室验证,可考虑参考生物学评价、免疫原型评价、临床评价等方式,采用文献、历史数据等替代。



关于资质问题,目前医疗器械法规并无相关规定。




核心提示: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包括免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同品种临床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三种路径。这几年从总局到地方均在大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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